(一) 孵化項目(産品)具備的條件:
1、列入國家、省(部)級火炬計劃、新産品開發計劃、科技成果推廣計劃和開發區、市科委高新技術開發計劃項目的産品;
2、經國家、省(部)級鑒定的高新技術産品;獲省(部)級以上科技成果的産品;
3、經确認達到國内、省内先進水平或填補國内、省内空白的産品;
4、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屬于科學技術部等部門頒布的《中國高新技術産品目錄》或《中國高新技術出口産品目錄》的範圍;
5、電子信息、生物工程、光機電一體化、精細化工和新材料領域的項目;
上述高新技術産品,必須知識産權明晰,産品應具有較好的商品化、産業化的前景,市場潛力較大,質量穩定可靠,用戶能滿意。
(二) 孵化企業具備的條件:
1、 持有科技成果或專利的企業及個人;
2、 從事高新技術研發及成果轉讓;
3、 各種所有制的企業及個人、産權清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運行機制較好;
4、 企業負責人是熟悉企業的産品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或是高新技術産品開發的投資者,有一定經營管理能力;
5、 企業注冊地及辦公場所在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孵化場地内;申請進入科技企業孵化器前企業成立時間不到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