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對博士後經費的管理,充分發揮博士後經費在開展科技創新、促進人才成長等方面的作用,根據《人事部、全國博士後管委會關于印發〈博士後管理工作規定〉的通知》(人發[2002]136号)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費從省财政設立的人才開發專項資金中安排。
第三條 經費使用對象為:新建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後科研流動站以及按有關規定招收的博士後研究人員。
(一)新建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啟動經費。
(二)博士後研究人員生活補助經費。
(三)博士後研究人員承擔國家和省(部)級重點攻關項目、重大技術改造項目、國内及省内急需開拓的高新技術開發項目等研究,急需購置儀器設備、實驗材料、改裝實驗設施以及開展科研工作所需其它有關經費。
(四)對有突出貢獻的博士後研究人員、成績突出的博士後科研工作站、流動站的表彰和獎勵經費。
第五條 經費資助标準為:
(一)新建博士後流動站啟動經費為5-8萬元;新建博士後科研工作啟動經費3-5萬元。
(二)博士後研究人員生活補助經費每人2萬元(在站工作期内)。
(三)博士後研究項目視情資助5-10萬元。
(四)先進博士後站獎勵3萬元,優秀博士後研究人員獎勵2萬元。
第六條 新建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和科研流動站啟動經費及博士後研究人員生活補助經費均為無償撥款。承擔研究項目經費分為無償撥款和有償無息兩種。對涉及國計民生的基礎理論研究和社會公益研究項目,原則上實行無償使用;對從事應用性研究和技術開發項目,原則上實行有償使用,經費使用期限不超過3年,由省人事廳與建站單位簽訂協議,到期歸還本金。
第七條 申請建站啟動經費和博士後研究人員生活補助經費的單位和個人,應分别填寫《安徽省博士後建站啟動經費申請表》和《安徽省博士後研究人員生活補助經費申請表》,所在單位簽署意見,經省直主管部門或市政府人事部門審核後,報送省人事廳審批。申請科研項目經費的單位應填寫《安徽省博士後科研項目資助經費申請表》,經同行專家簽署意見和省直主管部門或市政府人事部門審核後,報送省人事廳審批。先進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科研流動站和優秀博士後研究人員評選表彰辦法另行制訂。
第八條 經費由省人事廳撥付新建站單位或博士後研究人員所在站。各建站單位對撥付經費要統一管理,單獨立帳,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條 各站和博士後研究人員必須在每年底向主管部門和省人事廳報告年度工作、經費使用情況。申請資助項目完成後3個月内,博士後研究人員及所在站必須向省人事廳報送項目工作總結、科研成果登記和經費決算等情況。省人事廳将年度經費使用情況報省财政廳備案。各站所在市和省直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經費使用的監督和管理。省人事廳會省财政廳不定期對經費使用等有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問題嚴重的,立即撤回、追償資助經費。
第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30日後施行,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二○○二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