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策[2009]52号
為貫徹落實《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動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意見》(皖發〔2008〕19号)關于民營科技企業所得稅獎勵政策的規定,鼓勵科技人員創辦民營科技企業,鼓勵民營科技企業增加研究開發投入,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我們制定了《民營科技企業所得稅獎勵政策具體操作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民營科技企業所得稅獎勵政策具體操作辦法
為貫徹落實《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動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意見》(皖發〔2008〕19号)關于民營科技企業所得稅獎勵政策的規定,鼓勵科技人員創辦民營科技企業,鼓勵民營科技企業增加研究開發投入,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特制定本辦法。
一、政策依據及具體内容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動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意見》第5條規定:“創辦并經認定的民營科技企業,從其開始獲利年度起的2年内,對其征收的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按收入歸屬級次由财政部門按其當年增量部分的額度全額獎勵給企業。”
二、适應範圍
2008年11月1日以後創辦并經市科技管理部門認定的民營科技企業。
三、審核程序及報送材料
(一)民營科技企業的認定,由各市科技管理部門會同市财政管理部門按照《安徽省民營科技企業認定辦法(試行)》(皖科策字〔2000〕007号)的規定執行。其中,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及單純的商業貿易企業,不列為民營科技企業。
(二)各級财政部門要在每年彙算清繳結束後30個工作日内,依據主管稅務機關确認的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材料,集中辦理;對省級分享部分,各級财政部門應将彙總和分戶企業的稅收繳納情況及相關憑證統一整理按年報省财政廳,省财政廳審核後,下達預算指标,由市或縣(市)财政局根據預算規定,将資金及時撥付到企業。
四、有關要求
(一)企業要積極申請認定民營科技企業,及時申請辦理所得稅獎勵政策。财政部門獎勵給企業的該資金,隻能用于企業的研究開發,不得挪作他用。
(二)各市科技管理部門要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認真負責地做好民營科技企業認定工作,積極主動地做好指導、幫助和服務工作。
(三)各級财政管理部門要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認真負責地做好所得稅獎勵政策落實工作,及時将資金撥付到企業,監督該資金的使用,并會同科技管理部門對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總結,每年4月底前報省财政和科技管理部門。
(四)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